如果您正在尋找相關產品或有其他任何問題,可隨時撥打公司服務熱線,或點擊下方按鈕與我們在線交流!
5.2億!偷排廢水,被開出中國環保史上最大罰單!
2020年1月6日上午,南京市中級法院舉行南京法院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十大優秀案件頒獎暨發布會?!澳?a href="http://www.cmgbooksandart.com" target="_self">污水處理公司、鄭某等污染環境案”入選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至2017年,南京某污水處理公司(注:南京勝科水務)在接收了一些企業的高濃度廢水,在沒有處理的情況下,直接用暗管將其排入了長江。其間,還人為篡改了在線監測儀器的相關數據,逃避環保部門監管。
經過鑒定,非法排放的廢水、污泥、危險廢物,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達2.5億元。
法院查明,鄭某作為該公司總經理,明知下屬實施上述污染環境行為,未加制止或及時采取措施,而選擇默許縱容。該公司的部門經理、班長、主管等人員,分別參與組織、實施偷排廢水、污泥、危險廢物等行為。
南京市玄武區法院對上述污水處理公司及12名被告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鄭某等12人犯有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刑6年至1年不等,并處200萬元至5萬元不等罰金;涉事污水處理公司被判處罰金5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南京檢察機關還對該污水處理企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涉事污水處理公司賠償4.7億元環境修復費用,獲得法院支持。
這家污水處理公司的罰款金額加上環境修復費用,最終付出了5.2億元的慘重代價。據辦案法官介紹,截至目前,這是國內開出的污染環境“最嚴厲罰單”。
對此,該案主審法官表示,負責處理污水的污水處理公司偷排污水,性質極其惡劣。案件的審判只有體現從嚴從重的原則,方能達到懲罰和震懾的目標,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格的法治,來保護生態環境。(澎湃新聞)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刑事裁定書(2019)蘇01刑終525號(節選)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單位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簡稱勝科公司)、原審被告人ZHENGQIAOGENG(鄭巧庚)、浦錢東、李海珍、高銘陽、陳鵬、毛亮、金鑫、洪金偉、趙堅、谷章風、夏治、高音犯污染環境罪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蘇0102刑初6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單位勝科公司、原審被告人ZHENGQIAOGENG(鄭巧庚)、李海珍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勝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注冊資本為1848萬美元,股東為南京化學工業園有限公司和勝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為南京化學工業園的排污企業提供污水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屬于污水處理廠、危險廢物國家重點監控企業。
勝科公司的污水處理設施分為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一期工程項目主要接納南京化學工業園區企業的生產廢水(包括江蘇鐘山化工有限公司(簡稱鐘山公司)等,產品主要為農藥、醫藥中間體、染料等),設計處理能力為2.5萬噸/天,尾水排放須滿足COD≤80mg/L、pH6-9等指標;二期工程項目主要處理南京金浦錦湖化工有限公司(簡稱金浦公司)的生產廢水,設計處理能力為1.92萬噸/天,尾水排放須滿足COD≤80mg/L、pH6-9等指標。一期工程又分為一期A工程和一期B工程:一期A工程設計處理滿足COD≤1000mg/L等指標的低濃度污水,一期B工程設計處理滿足COD≤4000mg/L等指標的高濃度污水;一期B工程出于改進處理工藝以確保一期工程出水達標的目的,起初建設有SBR/物化反應池(簡稱SBR池),SBR池共有5格相互獨立的處理單元,每個單元容量2000立方米,廢水可在其中一個單元處理后通過集水池進入另一個單元處理,SBR池處理后的出水可進入后續處理環節或在水質達標的情況下直接排入總排池繼而通過管線排入長江。后因SBR池存在諸多操作問題,基本處于閑置狀態,勝科公司于2013年經環保部門等批準后啟動了一期工程改造項目,新建深度處理混凝沉淀裝置替代原SBR池深度處理功能,并將被替代的3格SBR池改造為鐘山公司的廢水預處理裝置;剩余2格被替代的SBR池全部廢棄,設計可在短期內用作事故池或調節池,用于臨時儲存高濃度廢水或作為一期高濃度廢水預處理設施,但其中直接通往總排池的管道未被拆除。為滿足排污口規范化整治等要求,勝科公司集中設置了總排池,一期工程的排水、二期工程的排水和南京鈦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鈦白公司,使用勝科公司排江管線)的排水達標后分別進入總排池,一期和二期工程排水口按規定均安裝COD、pH、污水流量計等在線監測儀器,三股排水混合后經推進器攪勻由泵提升經管線排入長江。
一期A工程的工藝技術方案是好氧流化床工藝,工藝路線為:污水—勻質調節池—好氧流化床+曝氣池—二沉池—排江。因南京化學工業園區內各企業生產來水特點不確定,所有的園區內事故來水先進入一期B工程的事故池。事故池分為5格,以滿足容納事故時的低濃度污水、高濃度污水、園區內部分企業由槽罐車拉來的污水等不同需求。一期B工程高濃度廢水處理原設計主要采用:預處理加生化處理工藝(好氧流化床+曝氣),厭氧生化處理工藝(EGSB厭氧反應器),SBR池(后被廢棄)生化或物化處理工藝。
根據廢水水質水量,一期B工程高濃度廢水處理流程原設計分三種情況:(1)廢水水質水量符合厭氧反應器設計要求,高濃度廢水進入高濃度廢水勻質池,在勻質池中進行混合和pH調節后提升至厭氧反應器,厭氧反應后出水可進入一期A或一期B生化系統進一步降解COD,生化出水在二沉池中進行固液分離,上清液排入總排池達標排放;(2)廢水水量較大且高濃度廢水勻質池液位較高時,則廢水先進入事故池中存儲,待高濃度廢水勻質池液位正常后,由事故池提升至高濃度廢水勻質池,后續處理流程如上;(3)廢水水質不符合厭氧進水要求時,則先進入事故池存儲,再由事故池提升至SBR池做物化或生化等預處理,根據預處理后的水質情況,分別進入低濃度廢水勻質池或高濃度廢水勻質池做后續處理。一期工程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部分回流至生化池,剩余污泥濃縮脫水后外運至有資質的危險固體廢棄物處理中心安全處置。二期工程產生的脫水污泥(HW41)等屬于固體廢物,須外運至有資質的固廢處理單位處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間,被告單位勝科公司在一期B高濃度廢水處理系統未運行、SBR池無法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仍多次接收排污企業(管線進水、槽罐車進水)的高濃度廢水并利用暗管違法排放;多次利用暗管違法排放低濃度廢水;在一期、二期廢水處理系統中修建暗管用于偷排有毒有害成份的污泥;人為篡改在線監測儀器數據,逃避環保部門監管,致使二期廢水處理系統長期超標排放污水;在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情況下,于2016年11月9日接收德司達染料(南京)有限公司(簡稱德司達公司)遺留在IBC噸桶內含有DRB相分離液、Red9廢液、YellowCarbDF廢液、金黃71廢液等混合母液、廢液調配處理后的危險廢物18.94噸,分別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月12日接收德司達公司IBC噸桶內金黃GL廢母液和洗液調配處理后的危險廢物17.2噸、17.92噸,分別于2017年3月23日、3月31日、4月12日接收德司達公司A7車間噻唑藍前驅體濾餅生產環節第一步廢母液和洗液的混合廢液調配處理后的危險廢物19.7噸、22.12噸、22.6噸,勝科公司接收前述危險廢物共計118.48噸后,放入一期B事故池內,將前3次的危險廢物合計54.06噸利用暗管違法排放,其余64.42噸尚未排放。
被告人ZHENGQIAOGENG(鄭巧庚)作為勝科公司總經理,明知運行部經理浦錢東等人實施上述污染環境行為,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默許、縱容。被告人浦錢東作為勝科公司運行部經理,組織、參與實施了上述全部污染環境行為。被告人李海珍作為勝科公司商務部經理,明知勝科公司高濃度廢水處理系統未運行、總排出水長期超標等情況,仍在被告人ZHENGQIAOGENG(鄭巧庚)授意下從事接收高濃度廢水商務洽談活動,大量接收高濃度廢水。被告人高銘陽、陳鵬、毛亮作為勝科公司運行部主管,被告人金鑫、洪金偉、谷章風、夏治作為勝科公司運行部班長,存在安排或實施偷排高濃度廢水、低濃度廢水的行為;存在安排或實施偷排污泥的行為;存在取水樣送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手動篡改自動監測儀器數據等行為。被告人高音作為勝科公司分析室主管,在制作檢測臺賬時存在造假數據應付環保部門檢查的行為。
經統計和鑒定,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間,勝科公司違法排放高濃度廢水共計284583.04立方,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3744505.76元,對應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人民幣236211540.32元;偷排污泥約4362.53噸(含水率53%),減少設備運行支出人民幣71996.7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471373.25元,對應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人民幣17803589.65元;二期廢水處理系統超標排放廢水造成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共計人民幣4855882.80元;違法排放54.06噸屬于危險廢物的混合廢液違法所得人民幣237933.54元,對應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人民幣1793710.80元至2459730.00元。前述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共計人民幣255808840.77元至256474859.97元。
被告人ZHENGQIAOGENG(鄭巧庚)、浦錢東應當對上述全部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被告人李海珍上述參與的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人民幣236211540.32元。被告人高銘陽、陳鵬、毛亮、金鑫、洪金偉、谷章風、夏治上述參與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人民幣254015129.97元,并幫助勝科公司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共計人民幣4855882.80元。被告人高音上述參與的污染環境行為,幫助勝科公司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共計人民幣4855882.80元。
被告人趙堅作為熊貓公司第三方運營科科長,職責是保證環保部門在污水處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以及上傳數據的真實性,其明知勝科公司相關人員篡改自動監測儀器數據,仍違反職責不加以監督和管理,放任二期廢水處理系統自動監測儀器數據長期被篡改,并存在應勝科公司相關人員要求向環保部門虛報監測儀器故障配合勝科公司逃避監管的行為,幫助勝科公司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共計人民幣4855882.80元。
2017年4月19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同日,被告人夏治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供述其參與的犯罪事實,被告人ZHENGQIAOGENG(鄭巧庚)、浦錢東、李海珍、高銘陽、陳鵬、洪金偉、谷章風、趙堅、高音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毛亮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4月22日,被告人金鑫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供述其參與的犯罪事實。歸案后,被告人浦錢東揭發了原江北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環保與水務局污染防治辦主任徐某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并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公安機關偵破了德司達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現徐某因濫用職權等已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如下:一、被告單位勝科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千萬元。被告人ZHENGQIAOGENG(鄭巧庚)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浦錢東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李海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高銘陽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陳鵬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毛亮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金鑫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洪金偉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趙堅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谷章風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夏治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高音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單位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禁止被告人金鑫、洪金偉、趙堅、谷章風、夏治、高音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